请了搬场公司搬运家具,喜迁新居的隋先生发现一些价值不菲的纪念币、玉石不翼而飞,他怀疑是搬场工人伸了贼手,便起诉索赔20万元。然而,隋先生始终不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一面之辞,他的激愤辩解自然无法获得法院采信。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隋先生的诉请。
2011年,65岁的隋先生选了“6月8日”这个吉祥的日子乔迁新居,并通过电话预定了搬场公司的服务。双方商定,6月8日中午从严杨路搬场至高科西路某室,搬运物品为冰箱、电视柜、纸箱、电视机等,搬场费650元。6月8日9点多,搬场公司安排搬运工和车辆到约定地点搬场,结束时隋先生的爱人代隋先生在搬场公司的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客户一栏签了名,并注明“车上无物品”,隋先生依约支付了搬场费。次日,搬场公司还电话对隋先生进行回访,并无异状。
然而,三天后,隋先生却急匆匆地走进了派出所。“6月8日搬家,6月10日整理东西时发现一些物品不见了。”隋先生说,被盗物品中有个纸质茶叶盒,内有建国50年纪念纸币10余张、建行发行的40周年银质纪念章一枚等众多纪念币、纪念章,还有金质小木鱼一枚,一颗半自动步枪子弹,一颗手枪子弹。据隋先生估算,上述遗失物品价值5万元左右。
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分别找来当日的搬场工及隋先生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搬运工均否认看到并拿过隋先生所述物品。谁料几天之后,隋先生又有了新的“爆料”,他向公安机关谈及,“除之前确认的被盗物品,还丢失了一只棕色透明盒子,内有五六块小玉,其中有一对花瓶形状的、一只玉蝴蝶、一块长方形的,价值不菲”。公兴搬场公司自然始终不认账。
久拖未决之后,去年4月,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搬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隋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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